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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资金管理办法征民意

物业费需先交业主大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服务是为全体业主提供的准公共服务产品,而并非是针对单个业主的服务。“所以物业服务也只能由全体业主来集体购买,应该由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在当前实践中,物业却通常是与每户业主签订单独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做法不仅造成了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错误,更为物业服务欠费纠纷的解决埋下了隐患。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往交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将以物业服务资金的方式,首先交给业主大会。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费也由业主大会一并支付给物业企业。同时,过去业主们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今后也能直接划转到业主大会的账户中。

对于欠费,《暂行办法》规定,如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全体业主应当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欠费的追缴办法,包括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欠费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业主可查业委会资金

据了解,《暂行办法》是第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相比,办法特别提出,业主大会要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建立财务档案。业主大会的工作人员如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可以提出起诉。同时,业主大会可以合法使用小区共用部分经营的收益,用来支付人员工资财务、办公费等费用。这也就意味着,业委会的成员今后将可以领工资。

《暂行办法》要求,业主大会应依法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财务档案,从制度和人员上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度公示制度、资金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由业主大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暂行办法》明确,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约定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通过规定程序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业委会成立30日内备案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共有部分管理权利的主体,因此就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购买物业服务,而业主则应当向业主大会缴纳物业服务资金用于支付购买物业服务的费用。但长期以来,由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缺失,民事行为能力还不完善,业主大会无法登记为实体组织,也无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还造成了业主大会只能当原告,无法当被告的尴尬局面。

昨天一并征求意见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提出,今后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业主大会备案登记后,可以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刻制印章,在银行开立业主大会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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